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需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后,子女是否可以起訴主張撫養費?
【案例一:江蘇(2021)蘇09執復112號】
甲和乙離婚并簽訂《調解協議》,約定:女兒丙,由乙撫養,跟乙姓,甲一次性支付乙兩萬元,以后不再支付撫養費,女兒的教育費和醫療費,憑發票承擔一半。
丙向法院訴訟,要求甲支付撫養費。
法院認為:
離婚時夫妻雙方約定或者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承諾不要求另一方負擔子女撫養費,事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義起訴主張另一方給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本案而言,首先,涉案民事調解書生效后,丙的父母甲、乙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甲一次性支付乙兩萬元后,不再支付撫養費。該調解協議對協議雙方均具有拘束力,甲和乙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相應的義務。
其次,乙與甲訂立調解協議之后,丙的生活狀況并無大的變化,且時間較短。乙又以丙名義訴訟,有違誠信。
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例二:(2021)京03民終16415號】
甲系乙、丙婚生女,乙、丙離婚時約定,婚生女由丙撫養,乙無須支付給撫養費。
現,甲將乙訴至法院,請求乙給付撫養費。
法院認為: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案中,乙作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依法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當地生活水平及未 成年子女目前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確定的撫養費數額。
判決如下:
乙自2021年5月1日起每月給付甲撫養費3000元,至甲年滿18周歲止。
【法條鏈接】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總結】
離婚時,雙方約定,一方無需負擔子女撫養費,之后,子女起訴要求其支付撫養費,法院是否會支持,需要具體分析。若起訴時間與離婚時間較近,孩子生活狀況、物價水平等并無大的變化,此舉有違誠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若當地物價水平上漲、孩子消費發生了較大變化,則,法院支持的概率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