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未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夫妻一方所有,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在離婚前,公婆都去世,且沒有指定財產只是給兒子一個人的,那就歸兒子夫妻共同所有,那離婚時就是共同財產。如果已經指定是給兒子一個人,那就是婚內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ǘ┮环揭蛏眢w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ㄈ┻z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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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