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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有哪些難點?

  一、繼承人眾多,當事人易遺漏

  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眾多,涉及復雜的親屬關系。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此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糾紛中,原告在起訴時容易遺漏繼承人,主要包括長期與親人分居的、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久居國外的和失蹤的繼承人。法院在審理時,需審查繼承人的范圍,并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

  二、當事人矛盾尖銳,庭審秩序難把控

  雙方當事人多為近親屬關系,但矛盾較為尖銳,雙方所持主張都是從自身利益的角度進行考慮,訴辯理由夾雜多年的利益糾葛,怒氣大、矛盾深、庭審過程較為激烈,中途退庭、相互辱罵、哄鬧法庭,甚至雙方大打出手時有發生。一方當事人往往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不認可,理由主要集中在遺囑人年事已高、身患疾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對遺囑簽名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三、遺囑形式不規范,無效遺囑認定多

  由于當事人法律意識薄弱、法律知識欠缺等原因,當事人提交的書面遺囑往往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司法實踐中,出現大量遺囑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的情形。即便當事人提交的遺囑符合法定形式,但對方當事人多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同時由于遺囑人已經死亡或立遺囑時處于神志不清的狀態等原因,給審判增加了難度。

  四、遺囑真實性遭異議,鑒定成功率低

  遺囑作為遺囑繼承糾紛中的重要證據,真實性往往遭到異議,此時一般需要委托鑒定機構對遺囑上遺囑人簽字的真實性進行鑒定。這就導致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申請鑒定概率高,但遺囑人筆跡不清、年代久遠字跡退色、遺囑破損或者有效的鑒定樣本難以獲取等原因,鑒定成功的概率較低。

  五、新類型遺囑名目繁多,遺囑效力難認定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電腦、打印機、錄像機等設備日益普及,司法實踐中出現打印遺囑、錄像遺囑、電子數據遺囑、共同遺囑等其他名目繁多的新型遺囑。因目前我國法律對新類型遺囑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故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新型遺囑效力認定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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