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和遺贈都是被繼承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其通過立遺囑的形式,處分自己財產,但二者具有以下區別:
1、主體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只限于自然人,但不受繼承順序的限制。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任何人,除自然人外還包括國家、集體和其他組織。
2、未作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不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若未明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若未明示接受遺贈,則視為放棄受遺贈。即接受繼承無須明示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遺贈必須通過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