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
1、同居期間財產的認定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該約定自生效時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5、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6、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