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ㄒ唬╇p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ǘ╇p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ㄈ┗榍敖o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以不支持為宜,以便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也符合社會生活實際。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應作一體處理,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對方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為宜。
確定彩禮返還時,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或者是否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在實際生活中,雖然雙方沒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經為籌辦婚禮購買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費用,對于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彩禮雙方可能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處理方式上應當靈活把握,真正體現公平原則。
彩禮雖未被法律明確認可,但其仍具有強大的社會生活慣性和廣泛的群眾基礎,因彩禮問題產生的糾紛是司法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而彩禮作為習慣,其本身也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地變化其內涵和方式。從近20年的社會發展情況看,由于農村人口結構的調整、社會思想觀念的變化等因素,彩禮數額越來越高,但對婚姻的影響和約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農村,女性“閃離”后,并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為給付高額彩禮,在離婚后,無力負擔再娶的彩禮,導致很多社會問題的發生。為此,司法實踐應當給予一定的重視。
當事人在離婚時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彩禮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