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姻關系期間的財產關系,很多人都對婚后產生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著常識化的認知,但是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本身也是存在很多情況的,例如如果雙方感情不和或因工作等原因分居,此時此刻的財產性質如何認定呢?
夫妻共同財產的產生基礎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要互相扶持共同生活,即使是一方取得的收入也離不開對方在生活中的幫助和努力;例如婚姻中一方在外工作,另一方在家里承擔家務、照顧家人,那么一方取得的收入中是包含著另一方在生活中的支持的,因此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而如果出現了二人分居的情況,分別管理自己的財產并進行生活,很多當事人認為此時的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的,然而對于財產性質的判定,不能僅僅根據樸素的日常邏輯,還要結合法律法規和法條背后蘊含的法理進行判定,本文將介紹分居期間的財產性質認定以及其他相關的情況。
一、長期分居期間的財產屬于什么性質?
對相關問題進行法律性質的判斷時,首先需要先明確是否存在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分居期間的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相關規定,夫妻雙方分居期間分別管理和使用的婚后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從價值上平等分割。
同時,為了方便財產分割和滿足生活需要,分割財產時應當將各自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如果對應數額存在差異的,需要進行相應差額的抵償。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各自管理使用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平等分割。
針對這一規定,當事人存在的主要疑問就是在分居期間對方對我的收入并無幫助和貢獻,我們之間完全沒有聯系,這樣也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嗎?這是因為分居在法律上仍然視為婚姻關系存續,同時法律法規由于其滯后性和一般性也無法對分居的程度和具體的情形進行細致的規定,因此這樣規定是較為恰當的。
二、能否約定分居期間的財產歸個人?
雖然法條當中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關系進行了具體的規定,但如果夫妻雙方之間對財產關系進行了約定、簽署了相關協議,在確定協議有效之后,首先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思自治,以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的約定為準。
不僅是在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一段時間內產生的婚后財產分別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按份共有等,夫妻雙方也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歸屬,可以在協議中約定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及歸屬、協議的生效與撤銷的時間以及條件、違約責任。
但是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也要著重注意協議中的約定不能違反婚姻相關的法律以及相關法律原則,例如婚內財產協議中有關于誰提離婚就要凈身出戶、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的約定是無法發生效力的。
婚姻關系是與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的,但是與婚姻關系相關的法律知識的普及程度卻有待于提高,因此建議大家在遇到婚姻中的財產與人身關系問題時不要想當然,而是聯系專業離婚律師團隊,由專業的人來做專業的事,幫助您解決問題和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