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后,工資、獎金等個人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社保俗稱五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用由單位繳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剩下三種保險費由企業和個人按不同的繳費比例共同繳納,一般個人那一部分從工資里面扣除,如果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也就不存在退休金問題,如果離婚時想要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退休金,法院不會支持。
但是以工資實際交到社保賬戶上的那一部分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主張分割,法院應當支持。對于退休金這一部分,明確婚后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明確夫妻的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之后的財產分割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養老保險是屬于工資的一部分所以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