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難點:
一、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界定難
家庭日常生活水準界定難表現在:經濟發展不平衡、城鄉差異、家庭成員財產狀況和消費模式不同,導致難以確定統一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具體標準。
夫妻共同生活范疇界定難表現在:家庭消費模式和生活結構的升級變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消費開支。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標準界定難表現在:《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的“共同經營”含義不盡相同。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裁判規則并不統一。
二、證據獲取審查難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確定債務的用途是判斷和認定債務性質的關鍵。該類案件所涉標的通常為貨幣,債權人、債務人對借貸發生后貨幣在家庭內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軌跡均很難舉證證明。
2.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處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機狀態)對于甄別夫妻間是否存在規避債務、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義。然而,證明夫妻感情優劣對于夫妻一方或債權人均非易事。
3.司法實踐中存在夫妻雙方具有舉債合意但未共同簽名確認的情形。一旦未簽名配偶否認,法院往往很難認定夫妻雙方存在舉債合意。
三、父母家庭對核心家庭出資性質認定難
實踐中,在核心家庭遭遇婚姻危機時,對核心家庭有過出資貢獻的父母或其子女往往憑借據等(或為補簽)要求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成立,進而主張此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在難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各地法院對此種情形的判決結果并不統一:某些法院認為在當前高房價背景下,父母在其子女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認為除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外,應當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但另有法院認為父母于子女婚后為核心家庭購置房屋出資的,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