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通常有以下幾種處理情況:
第一,一方首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即另一方下落不明已滿兩年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已失蹤。然后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后再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通常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第二,一方已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法院通常會受理并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很難一次就判決離婚,因為在對方無法應訴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查明雙方是否確已感情破裂,往往需要六個月后二次起訴才能判決離婚。
第三,一方已經下落不明,另一方不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直接起訴要求離婚的,如果一方有確鑿的證據證明雙方確已感情破裂比如另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時,對方曾經報警的出警證明、處理記錄、醫院的診斷證明甚至嚴重時還有法醫的鑒定證明等,法院也有可能一次就判決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