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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訴訟離婚期間,公積金等財產性收益能否認定為共同財產?

  離婚判決書生效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等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對女方以離婚判決書生效時間節點為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予以支持,同時在分割“離婚判決書生效前雙方已不再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時亦應考量不再共同生活的事實及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

  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在離婚訴訟中可參照基本養老保險的處理方式處理。雙方離婚時尚不具備享受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待遇的條件,故對雙方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中個人繳納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對于房產增值部分的補償數額計算公式為:應補償數額=婚后共同還貸數額×不動產升值率×分割比例,不應再+還貸數額,因還貸支出獲得了增值的收益,該兩項不應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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