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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不成,只有一套住房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涉案房屋系男女雙方于2002年申請購買的職工公有住房,是婚后取得的房改房。在出售此類房屋時,單位往往根據職工的職務、工齡、工資、家庭人口等多種因素綜合考慮后,在房屋價值計算上給予政策性優惠待遇,夫妻雙方應享受的福利都已經在購買房屋的價格上有所體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認定涉案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男方離婚時僅有一套住房,雙方在訴訟中均要求取得房屋且無法達成協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雙方均未提出過競價要求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涉案房屋委托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符合法律規定。涉案評估報告系一審法院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在雙方爭議期間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涉案房屋價值也是根據雙方爭議期間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庭開庭質證的時間在有效期范圍內,且質證時雙方對評估報告并無異議。女方在重審判決后、提起上訴時,對評估報告亦未提出任何異議。即便到現在為止,女方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出現評估報告規定的可以重新評估的情形。由此表明,當時的評估報告對雙方爭議期間的涉案房屋的估價是客觀合理的。因此,原審判決對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并依據該評估報告作出判決,并無不當。女方僅以重審判決超出評估報告有效期三個月做出即認為評估報告不應再作為認定房屋價值證據使用的申訴理由,尚不足以推翻評估報告的有效性。

  在離婚案件中,因房屋問題發生的糾紛主要集中在雙方對房屋價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無法分割,或者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各不相讓,或者是雙方都不要房屋,而要相應房價款的,還有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另一方要求補償等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夫妻就福利政策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的現狀,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參考社會各界意見,確定的處理此類糾紛的三種情形。對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確定,將房屋判決給子女隨其生活的一方、或者無過錯方、或者生活困難的一方。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就共有房屋的價格達成一致意見時,委托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才能使雙方在對共有財產房屋的分割上達到利益平衡。在此種情況下,不存在對房屋所有權的爭執,存在的只是如何公平解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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