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遺囑中規定居住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的設立方式有兩種,即通過合同設立和通過遺囑設立。遺囑設立居住權,不以書面形式為必要條件,應以符合遺囑法定形式和效力為準。設立居住權的嚴格書面要件主要是針對合同設立居住權而言的。對于遺囑設立居住權來說,只要是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且遺囑有效,那么以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這種非書面形式的方式設立居住權也應是合法有效的,這也能充分尊重并還原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實務中設立居住權遺囑為單獨遺囑,居住權人先行申請設立居住權的,應要求全部繼承人到場就遺囑效力予以確認,并可就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一并申請登記。
實務中設立居住權遺囑為單獨遺囑,繼承人先辦理了繼承轉移登記的,后申請設立居住權登記,應就繼承轉移后是否發生處分登記予以審查,若發生處分登記,其受讓主體,如受讓人和抵押權人因不知道存在設立居住權遺囑情形,應視為善意第三人,此時已轉讓的,所有權人已非繼承人,已不能再繼續針對遺囑人遺產進行設立用益物權,居住權人只能就所造受損害要求繼承人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