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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

來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次會議討論通過)

  關鍵詞 繼承 共同遺囑 遺囑效力

  參閱要點

  夫妻雙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一方書寫遺囑內容并由雙方簽名確認的,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應認定雙方所立遺囑合法有效,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有關代書遺囑的規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當事人

  原告:段某甲

  原告:段某乙

  被告:段某丙

  被告:段某丁

  被告:段某戊

  被告:段己

  基本案情

  被繼承人段某、楊某某系夫妻關系,兩人生前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別是長子段某戊、次子段某丙、長女段某甲、次女段某丁、三女段某乙。其中,段某戊為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其監護人為段某丙及段某丙之子段己。

       楊某某于2011年8月17日去世,段某于2012年4月12日去世。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段某、楊某某生前無養子女和繼子女,段某、楊某某的父母均已先于二人去世。

  段某生前名下登記有位于崇文區××號樓××單元××號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積為82.38平方米。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上述房屋為段某和楊某某的遺產,并共同確認涉訴房屋現有價值為350萬元。

  庭審中,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提供了段某、楊某某的《遺囑》一份,用以證明段某、楊某某生前通過遺囑的方式對其遺產進行了處理。

       該《遺囑》寫于2010年10月5日,載明的立遺囑人為段某、楊某某,其內容為:“我在此立遺囑,對本人所有的房產作如下處理。我自愿將下列歸我所有的房產遺留給段己:(權屬證號、房產地址、面積等詳情)產權證崇私字第××號,地址崇文區××號樓××單元××號,結構混合,建筑(平方米)82.38,層數一。

       我遺留給段己的財產屬于段己個人所有。長子段某戊對此房產享有居住權。段某丙給予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補償金每人十萬元整。段某丙、段己是段某戊監護人。

        本遺囑委托段己為執行人?!倍文臣?、段某乙則對該《遺囑》上段某與楊某某字跡的真實性不認可,并申請對《遺囑》上除“楊某某”簽名字跡外其余字跡是否為段某所寫進行了筆跡鑒定。經法院委托,北京民生物證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7月5日作出京民司鑒[2013]文鑒字第1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檢材字跡與樣本字跡是同一人書寫”。本案雙方當事人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均予以認可,確認《遺囑》上除“楊某某”簽名字跡外其余字跡均為段某所寫。

      但段某甲、段某乙認為該《遺囑》系段某的自書遺囑,其只能就其個人財產作出處理,對屬于楊某某的財產份額的處分無效;且該《遺囑》未給段某戊保留必要的份額,對該部分的處分無效。

      經法院詢問,段某丙同意按照《遺囑》給付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補償金每人10萬元。另查,段某丁在段某去世后,收到段某丙給付的10萬元,并向段某丙出具收條,寫明“根據遺囑收到拾萬元錢,辦房屋過戶手續協助辦理”。

  審理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11488號民事判決:

       一、位于北京市崇文區××號樓××單元××號房屋歸被告段己所有,被告段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被告段某戊房屋補償款七十萬元;

       二、確認被告段某戊對位于北京市崇文區××號樓××單元××號房屋有權居住使用;

       三、被告段某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段某甲、原告段某乙各十萬元;

       四、駁回原告段某甲、原告段某乙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涉訴房屋崇文區××號樓××單元××號房屋為被繼承人段某和楊某某的遺產,法院不持異議。對于涉訴房屋,段某和楊某某在其共同所立的《遺囑》中,寫明該房屋歸段己個人所有,段某戊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段某丙給予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補償金每人10萬元。段某甲、段某乙雖對該《遺囑》上楊某某簽字的真實性不認可,但未申請對楊某某的字跡進行鑒定,亦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認可《遺囑》上楊某某簽字的真實性。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F雙方當事人對于段某、楊某某所寫《遺囑》的效力存在爭議,主要圍繞兩個方面:

  第一,楊某某在《遺囑》中對其財產份額的處分是否有效。本案中,涉訴房屋系段某與楊某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其享有的財產份額?!哆z囑》內容雖然是段某所寫,但該《遺囑》上有楊某某簽字,且段某與楊某某系夫妻關系,處分的又是雙方的共同財產,故應認定段某與楊某某基于處分涉訴房屋的共同意思表示訂立了一份遺囑,而非段某為楊某某代書遺囑,不應適用繼承法中關于代書遺囑的規定。因此,法院認定楊某某在《遺囑》中對其財產份額的處分有效。

  第二,段某、楊某某是否為段某戊保留了必要的份額。我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段某戊為精神殘疾一級,缺乏相應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段某和楊某某在遺囑中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院確定為涉訴房屋的五分之一。

  基于以上分析,對于涉訴房屋,根據段某、楊某某《遺囑》的相關內容,本院確認該房屋歸段己所有,段己給付段某戊70萬元折價補償款;段某戊有權居住使用涉訴房屋;段某丙給付段某甲、段某丁、段某乙三人各10萬元。鑒于段某丙已根據《遺囑》給付了段某丁10萬元,段某丙無需再行向段某丁進行給付。

  解說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被繼承人段某和楊某某共同訂立的《遺囑》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共同遺囑是指兩個以上遺囑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一份遺囑。我國社會生活中大量存在共同遺囑的形式,但法律上沒有對共同遺囑的效力做出明確規定。對此,有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確立共同遺囑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其主要理由:一是共同遺囑與我國的繼承傳統相一致,也有利于簡化訂立遺囑的方式。二是共同遺囑與我國家庭財產共有性質和現狀相符合。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其理由為:一是共同遺囑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遺囑自由。共同遺囑的訂立和變更均需兩個以上主體的意思一致,且共同遺囑訂立人一方去世后,在世一方可能會變更遺囑,造成對已去世一方意愿的違背和繼承人利益的損害。二是我國繼承法未確認共同遺囑的形式,共同遺囑在我國不應發生效力。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有限度的承認共同遺囑,即只承認夫妻作為共同遺囑人對共同財產訂立的共同遺囑。除了第一種觀點中的理由外,考慮到共同遺囑存在限制遺囑自由的可能,將之限制于夫妻處置共同財產更為合適。

  法院采納了第三種觀點。主要理由為:

  一是確認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符合我國社會現狀和審判實際。當前,訂立夫妻共同遺囑的現象時有發生,訴至法院的案件也經常出現,當事人對共同遺囑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爭議相對較少。確認夫妻共同遺囑的遺囑形式有效符合當前社會發展現狀和審判實際。

  二是確認夫妻共同遺囑的效力,不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規定。《繼承法》規定的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夫妻共同遺囑為不同于以上形式的遺囑。夫妻雙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訂立遺囑,一方書寫遺囑內容并由雙方簽名確認的,系雙方對其共同財產進行的處分,并不違反法律關于遺囑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該遺囑有效。

  本案中所涉《遺囑》的遺囑人段某與楊某某系夫妻關系,《遺囑》為遺囑人段某親筆書寫、簽名,共同遺囑人楊某某在遺囑上簽名,表明兩個被繼承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處理,應該認定為共同遺囑。該遺囑沒有違反遺囑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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