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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受理離婚案件為前提

關鍵詞

民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離婚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耿某與被申請人曹某于2011年確立戀愛關系,于2013年辦理結婚登記,于2014年生育一子曹某某?;楹蠓蚱揲g因家務瑣事發生爭吵,2015年9月、2016年5月,申請人耿某先后兩次被曹某打傷。2017年9月23日,申請人耿某又被毆打致傷,在醫院住院治療4日。

  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0621民保令2號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曹某對申請人耿某實施辱罵、恐嚇、毆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認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耿某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


裁判要旨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不以受理離婚訴訟為前提,從而對婚姻關系中的家暴受害人給予最大化的保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


  一審:云南省魯甸縣人民法院(2017)云0621民保令2號民事裁定(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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