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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一般不予支持

關鍵詞

民事 撫養費 獨立生活 大學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李某支付李某某高中三年撫養費36000元(每月1000元),高三下學期學費830元,大學四年學費40000元(每年10000元),大學四年生活費72000元(每月生活費1500元,48個月),以上合計148830元,直到李某某經濟能力獨立為止;2.訴訟費由李某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李某1系李某某的父親、母親,二人于2003年生育女兒李某某。2012年12月31日,因夫妻感情破裂,二人協議離婚,并約定:李某某(女)9歲,歸李某1撫養,李某2(男)7歲,歸李某撫養,兩個小孩的所有費用由男方承擔。離婚后,李某按照離婚協議約定負擔了李某某大部分生活學習費用至李某某高中畢業且年滿十八周歲,之后未再支付過李某某生活學習費用。李某某母親李某1支付了李某某高中期間部分生活學習費用,并在李某某考上大學后支付了李某某大一學雜費及其他生活費用。李某離婚后又另行重組家庭并生育了一幼子,李某2現就讀高二,隨李某一起居住生活。目前李某經營一家門鎖店生意。二審期間另查明,李某某已經辦理了國家無息助學貸款。

  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贛1030民初1159號民事判決:一、李某給付李某某就讀大學期間的生活費每月750元,限于每月10日前付清,從2021年9月開始支付至李某某大學畢業時止;二、李某給付李某某大學四年期間學費每年6000元,分別于每年9月10日前付清,從2021年支付至2024年;三、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贛10民終251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2021)贛1030民初1159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已滿十八周歲且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間的子女,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一審判決認定李某不再有給付李某某撫養費的法定義務正確。就我國人情倫理及社會傳統習慣而言,大多數具有經濟能力的父母是愿意培養子女進入高等學府,供養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從道德層面來講,作為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也應對尚在就讀高等教育,一時還無法獨立承擔自己生活、教育開銷的成年子女承擔撫養責任,讓孩子完成學業。但正如前款法律規定,父母為成年子女支付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只是基于親情和道義,而不是法定義務。在本案中,李某將李某某撫養至接受高等教育,還有兩子需要撫養,其中幼子不足一周歲,李某提出其已不具有負擔能力,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李某具有負擔能力。且李某某目前已辦理了國家助學貸款,能夠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該貸款系無息貸款,可以在畢業后分期償還。一審法院忽視李某的負擔能力和李某某的實際情況,判決李某給付李某某大學期間的學費和生活費錯誤,應予以糾正。


裁判要旨

  已就讀大學的成年子女,不宜認定為《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對其要求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41條


  一審: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2021)贛1030民初1159號民事判決(2021年12月20日)

  二審: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贛10民終251號民事判決(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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