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王清?。?/span>“真沒想到這案子最后能調解,多虧了法官!”“感謝法官調解,讓我們解開了心結。”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讓原本針鋒相對的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
據悉,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名譽權糾紛一案,原告李某訴稱,被告張某因人際關系問題,對原告懷恨在心,捏造事實,多次到原告親屬居住的小區,對原告進行辱罵、詆毀,并向其街坊鄰居宣傳,對原告生活、社會評價造成了極大影響,原告極為憤慨。
該案受理后,有著多年審判經驗的承辦法官張增宇,通過翻閱卷宗、與原被告當事人溝通交流,意識到雙方當事人矛盾的焦點在于雙方存在偏見。法官深知此類案件,處理不當就會引發雙方更深的矛盾,有可能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遂決定對案件進行調解,徹底化解雙方矛盾。
通過深入剖析案情,承辦法官結合案件特點,以化解矛盾、定分止爭為目的,組織雙方進行“背對背”“面對面”調解,耐心為原被告講解何為名譽權以及侵犯名譽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經過大量、多次的釋法明理和思想工作,雙方終于冰釋前嫌,避免了矛盾進一步激化,案件得以順利調解,原被告表示互不追究對方責任,雙方握手言和。
近年來,蓮池區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秉持“如我在訴”情懷,積極踐行能動司法,不斷創新解紛模式,把調解貫穿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始終,做到應調盡調、能調盡調,有效降低維權成本,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幸福感和滿意度。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權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可以說,名譽權關系到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以及應受到的信賴和尊重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承擔?!比绻麚p害他人名譽的情節較為嚴重,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