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訴被告鄭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1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XX元,直至王小某年滿18周歲,原告每月享有X次的探視權;3、判令婚姻存續期間原、被告共同購買的登記在被告名下的魯XX車輛歸被告所有,被告給原告車輛折價款XX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08年相識,于2010年12月6日在青島市XX民政局登記結婚,婚生女王小某于XX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因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辦理撤訴手續。后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在睢縣法院起訴立案,法院審理后判決不準離婚,雙方繼續分居各自生活,現已符合離婚的條件,故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求。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王某提出離婚,被告鄭某同意離婚,雙方婚姻關系解除;
一、案件基本情況
1.時間:2023 年 2 月 1 日立案。
2.當事人:原告王某、被告鄭某。
3.訴訟請求:
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
判令婚生女王小某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XX 元直至年滿 18 周歲,原告每月享有 X 次探視權。
判令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登記在被告名下的魯 XX 車輛歸被告所有,被告給原告車輛折價款 XX 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4.事實與理由:原、被告 2008 年相識,2010 年 12 月 6 日登記結婚,育有一女?;楹蟾星橐话?,常因生活瑣事爭吵。原告曾兩次起訴離婚,第一次在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因被告不同意離婚撤訴,第二次在睢縣法院起訴被判決不準離婚,雙方繼續分居各自生活,現再次起訴認為符合離婚條件。
二、案件處理過程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原告王某提出離婚,被告鄭某同意離婚,雙方婚姻關系解除。
三、啟示與思考
1.對于婚姻雙方當事人:婚姻需要雙方共同經營和維護,當出現矛盾和問題時應積極溝通解決,避免矛盾激化。如果婚姻確實無法繼續,應理性對待離婚過程,通過合法途徑解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
2.對于司法機關: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時,應充分發揮調解的作用,促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和解,減少訴訟成本和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