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婚生女兒王小某由被告鄭某撫養,原告王某自2018年12月份起按每月XX元承擔孩子撫養費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共計XX元,分五期支付,于簽收調解協議時給付XX元、2023年5月1日給付XX元、2023年7月1日給付XX元、2023年9月1日給付XX元、2023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XX元;如原告任一期撫養費逾期給付,被告鄭某有權就下余撫養費全額申請執行,上述撫養費轉入被告指定賬戶:XX(賬戶名稱:鄭某);在不影響被告和女兒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原告王某享有探望女兒的權利;
被告鄭某為女兒王小某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原告王某應協助被告辦理女兒的戶口遷移手續;
現存于原告處的被告的婚前財產:被子6條、床單6條、四件套1套、被告的衣物(以現存實際數量為準)及嬰兒車2輛歸被告鄭某所有,由原告王某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15日內郵寄至被告鄭某指定的地址:XX
原、被告婚后共同購買的號牌號碼為魯XX普通客車一輛歸被告鄭某所有;原、被告無共同債權、債務。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案件受理費XX元,由原告王某負擔。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案件基本情況
1.當事人:原告王某、被告鄭某,涉及婚生女兒王小某。
2.案由:離婚糾紛。
二、調解結果
1.子女撫養:女兒王小某由被告鄭某撫養,原告王某自 2018 年 12 月份起按每月 XX 元承擔撫養費至女兒年滿 18 周歲止,分五期支付,若任一期逾期,被告有權就下余撫養費全額申請執行。原告在不影響被告和女兒正常生活學習的情況下享有探望權。
2.戶口遷移:被告為女兒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原告應協助。
3.財產分配:現存于原告處的被告婚前財產歸被告所有,由原告在簽訂協議之日起 15 日內郵寄至被告指定地址;婚后共同購買的號牌號碼為魯 XX 普通客車歸被告所有。
4.債權債務:原、被告無共同債權、債務。
5.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王某負擔。
三、案件意義
1.對于離婚雙方當事人: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明確了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問題,避免了漫長的訴訟過程可能帶來的不確定性和更多矛盾沖突,為雙方開啟新的生活提供了較為清晰的路徑。
2.對于司法實踐:展示了調解在離婚糾紛處理中的積極作用,能夠高效、妥善地解決爭議,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