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某與李某某于 XXX年 X月 X日登記結婚,于 2002 年 X月X日生育女兒雷某于2012年X月X日生育女兒雷某1。2017年5月15日,雷某某與李某某在民政局達成離婚調解協議,并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子女安排如下:雙方確認兩個女兒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由男方支付生活費、撫養費,支付方式及標準:1、撫養費按男方每月收入50%支付,每月5000元,按月支付,男方每月15日前支付次月撫養費,付至兩個女兒參加工作為止;2、兩個女兒在教育、醫療等方面單次資金支出超過 5000 元由男女雙方按照一人一半方式承擔;3、為保證兩個女兒身心健康成長,在不影響孩子學習及女方生活的前提下,男方應每隔兩周對孩子進行探望。協議并約定了財產處理。 雷某某稱其主張降低撫養費的理由是因為其沒有固定工作收入,基金虧損。雷某某稱其曾在山東中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任財務,因為當時工作經常喝酒影響身體健康,于2016年9月離職,至今未有工作。雷某某稱其與李某某2017年5月15日辦理離婚手續是約定兩個孩子撫養費是每月5000元,主要依靠的是投資,但投資有盈有虧。
依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撫養費的數額,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本案中,雷某某與李某某2017年離婚時約定兩名子女撫養費為每月 5000元,教育、醫療等方面單詞資金支出超過 5000元由雷某某與李某某平均負擔。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雷某某與李某某簽訂離婚協議時雷某某已經離職,沒有固定收入,雷某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其收入水平與離婚時有較大差異。且雷某某稱離婚時確定撫養費主要依據的是其投資收入,而投資本身就是盈虧不定、帶有風險?,F雷某某以沒有固定工作,投資遭受損失為由,主張將雷某1的撫養費數額調整為每月 200 元,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且2017年約定的兩名子女 5000元撫養費標準,距今已五年之久,物價水平已有較大幅度提高,若降低撫養費標準,將給雷某1的生活和學習造成較大影響,故本院認為,本案中不應降低雷某某對雷某1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對其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案件基本情況
1.時間:2023 年 2 月 2 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
2.當事人:原告雷某某,被告雷某 1(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殷律師、于律師)。
3.訴訟請求:
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每月給被告支付撫養費 200 元人民幣。
被告辯稱原告要求降低撫養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按離婚協議支付撫養費,駁回原告請求。
4.事實與理由:
原告稱 2016 年 10 月后無固定收入,離婚時將財產多分給對方用于孩子撫養費等,現無力給付撫養費,請求重新核定撫養費標準。
被告稱原告一直從事股票操盤有穩定收入,且離婚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應按協議履行撫養義務,不存在降低撫養費情形。
二、證據及認定
1.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的證據:離婚證原件、離婚協議書原件、戶口本復印件、雷某 1 各項花費的微信截圖打印件及收據、合同復印件等,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2.對有爭議的證據:
原告提交期權知識測試成績單復印件、個人期權賬戶截圖打印件等,擬證明投資虧損無穩定收入無法支付撫養費,被告對真實性及證明事項不認可,法院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
原告提交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頁截圖打印件,擬證明 2016 年 9 月至今無收入,被告對真實性認可,對證明事項及關聯性不認可,法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提交雷某某中國民生銀行交易明細蓋章打印件,擬證明原告有穩定收入有能力支付撫養費,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法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結合其他證據認定證明事項。
三、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撫養費數額應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雷某某離婚時已離職無固定收入,且未能證明收入水平與離婚時有較大差異,其以無固定工作、投資虧損為由主張將撫養費調整為每月 200 元,法院不予支持。且 2017 年約定的撫養費標準距今五年物價上漲,降低撫養費將影響孩子生活和學習,故駁回原告雷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
四、案件啟示
1.對于離婚父母:在簽訂離婚協議確定撫養費標準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經濟狀況和未來可能的變化,避免因后續經濟情況變化引發糾紛。同時,應切實履行撫養義務,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
2.對于司法實踐:在處理撫養費糾紛案件時,應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包括父母的收入狀況、子女的實際需要、物價水平等,確保判決公正合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