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前夫育有一子,兒子判給前夫,她現在的愛人也是再婚,女兒判給了女方。這種情況下,王女士和她現在的愛人不能領取獨生子女費。因為他們兩人分別育有子女,盡管孩子都判給了前任,但從血緣關系上來說,他們組成的新家庭已經有兩個孩子,不屬于獨生子女家庭,所以不能領取獨生子女費。
王女士和她現在的愛人不能領取獨生子女費,原因如下:
政策規定方面:
獨生子女費是國家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的一種獎勵政策。從政策的基本定義和要求來看,明確是針對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王女士和她的愛人在再婚前分別育有子女,即便孩子都判給了前任,但他們各自曾經的生育事實是存在的,這與獨生子女家庭的定義不相符。
例如,按照相關政策中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一對夫妻需生育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等情況才符合,而王女士和她愛人這種再婚且雙方都有過生育經歷的情況,顯然不在此列。
家庭子女數量認定方面:
從家庭構成的角度,王女士和她的愛人重新組成家庭后,這個新家庭在血緣關系上存在兩個孩子,即王女士與前夫所生的兒子以及她愛人與前妻所生的女兒。雖然孩子沒有與他們共同生活,但在認定家庭子女數量時,是以血緣關系為依據的,所以他們的新家庭不屬于獨生子女家庭。
政策目的和公平性角度:
獨生子女費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對這類家庭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獎勵和支持。如果王女士和她的愛人這樣的情況可以領取獨生子女費,那么對于那些一直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真正只生育了一個子女的家庭來說是不公平的。政策需要保持一定的嚴肅性和公平性,不能隨意擴大領取范圍。
王女士和她愛人無法滿足獨生子女費領取條件。
根據目前的政策規定,領取獨生子女費需要滿足的條件通常是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后,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而王女士和她愛人在再婚前分別育有子女,盡管孩子都判給了前任,但他們各自曾經的生育事實是存在的,所以不符合領取條件。
如果非要探討一種理論上滿足條件的可能方式,那只有在政策規定發生重大變化,比如對再婚家庭且之前子女都不跟隨自己生活的情況重新認定為符合獨生子女家庭標準,但從當前的政策環境來看,這種可能性極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