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咨詢:老婆把錢花自己身上可以起訴
上海王先生起訴張女士沉迷美容案:王先生與張女士結婚十年,二人經營水果店有 60 萬元共同積蓄存于張女士賬戶,約定用于孩子學業支出。但張女士沉迷美容,將 60 萬元揮霍一空,王先生多次勸阻無效后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存款。法院經審理,認定 60 萬元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 10 萬元用于水果店裝修屬合理支出,40 萬元為張女士高消費揮霍部分,最終判定張女士給付王先生存款補償款 20 萬元。
老婆把錢花在自己身上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不合理,主要有以下一些標準:
消費超出合理范疇
與家庭經濟狀況不符:若家庭經濟條件一般,甚至面臨經濟壓力,如存在房貸、車貸或其他大額債務,妻子卻頻繁購買奢侈品、進行高端消費,如每月花費數萬元購買名牌包、頻繁出入高檔會所等,遠遠超出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和正常生活需求,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
與家庭生活需求脫節:在家庭基本生活需求未得到充分滿足,如子女教育資金緊張、老人醫療費用無保障的情況下,妻子將大量錢財用于自身非必要的娛樂休閑,如多次出國旅游、辦理高價健身卡且很少使用等,這種不顧家庭整體利益的消費行為可能被視為不合理。
存在惡意揮霍或轉移財產的主觀故意
以逃避財產分割為目的:在夫妻關系出現問題,如面臨離婚等情況時,妻子為了讓對方少分財產,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不合理消費或轉移給他人,如將大額存款用于購買一些毫無價值或價值與價格嚴重不符的物品,然后聲稱財產已消費完畢,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會被認定為不合理。
故意損害對方權益:明知某項消費會給家庭經濟和對方權益帶來嚴重損害,仍執意為之,如故意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巨額擔保,導致家庭財產面臨風險;或在未與丈夫協商的情況下,將大量共同財產用于資助沒有經濟往來的第三人等。
違反夫妻間的財產約定
超出約定的支出范圍:夫妻雙方若簽訂了財產協議,對各自的財產支配范圍、家庭支出分擔等有明確約定,妻子卻違反約定,將錢花在協議禁止或未規定的事項上。比如協議規定每月用于個人服裝購置的費用不得超過 2000 元,妻子卻每月花費 5000 元以上。
未按約定方式處理財產:如約定家庭重大支出需雙方協商一致,妻子卻擅自決定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大額投資或購買貴重物品等。
老婆把錢花在自己身上的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不合理,主要有以下一些標準:
消費超出合理范疇
與家庭經濟狀況不符:若家庭經濟條件一般,甚至面臨經濟壓力,如存在房貸、車貸或其他大額債務,妻子卻頻繁購買奢侈品、進行高端消費,如每月花費數萬元購買名牌包、頻繁出入高檔會所等,遠遠超出家庭經濟承受能力和正常生活需求,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
與家庭生活需求脫節:在家庭基本生活需求未得到充分滿足,如子女教育資金緊張、老人醫療費用無保障的情況下,妻子將大量錢財用于自身非必要的娛樂休閑,如多次出國旅游、辦理高價健身卡且很少使用等,這種不顧家庭整體利益的消費行為可能被視為不合理。
存在惡意揮霍或轉移財產的主觀故意
以逃避財產分割為目的:在夫妻關系出現問題,如面臨離婚等情況時,妻子為了讓對方少分財產,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不合理消費或轉移給他人,如將大額存款用于購買一些毫無價值或價值與價格嚴重不符的物品,然后聲稱財產已消費完畢,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會被認定為不合理。
故意損害對方權益:明知某項消費會給家庭經濟和對方權益帶來嚴重損害,仍執意為之,如故意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巨額擔保,導致家庭財產面臨風險;或在未與丈夫協商的情況下,將大量共同財產用于資助沒有經濟往來的第三人等。
違反夫妻間的財產約定
超出約定的支出范圍:夫妻雙方若簽訂了財產協議,對各自的財產支配范圍、家庭支出分擔等有明確約定,妻子卻違反約定,將錢花在協議禁止或未規定的事項上。比如協議規定每月用于個人服裝購置的費用不得超過 2000 元,妻子卻每月花費 5000 元以上。
未按約定方式處理財產:如約定家庭重大支出需雙方協商一致,妻子卻擅自決定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大額投資或購買貴重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