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案件律師:兒子不贍養老人能繼承遺產嗎
事件經過:小張 20 歲時與父母發生激烈爭吵后離家出走,此后父母尋找無果,母親患癌去世,父親張永晚年孤獨,曾申請宣告小張死亡。父親去世后,小張出現,拒絕參與后事處理,卻領取了父親名下的部分銀行存單。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 30 多年來對父母不聞不問、置之不理,沒有任何經濟和精神贍養,其行為構成遺棄,依法應喪失繼承權。因其他第二順序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法院最終判決張永的遺產全部歸弟弟張遠繼承,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一)對于法定繼承情況,有能力和條件扶養老人卻不盡義務的子女,在分配遺產時會被要求不分或少分。其他繼承人可在繼承過程中,向法院等相關機構提出,以維護公平。
(二)面對老人立遺囑的情況,若老人愿意給不贍養的兒子遺產份額,尊重老人意愿按遺囑執行;若不愿給,要確保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可通過公證等方式保障。
(三)當出現兒子遺棄或嚴重虐待老人等嚴重情形時,其他繼承人應及時保留證據,若兒子無悔改、老人未寬恕或未在遺囑中列其為繼承人,可主張其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法律分析:
(1)法定繼承中,具備扶養能力與條件卻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不分或少分,但不是一定喪失繼承權。
(2)遺囑繼承里,老人有權按自身意愿通過遺囑決定是否給予不贍養的兒子遺產份額,合法有效的遺囑應被執行。
(3)存在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情況,若繼承人無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也未寬恕或在遺囑中未將其列為繼承人,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提醒:
老人要重視維護自身權益,提前規劃遺產分配;子女應積極履行贍養義務,避免因不當行為影響自身繼承權益。
在兒子不贍養老人的遺產繼承糾紛中,律師可以為不同的當事人(老人、其他繼承人、不贍養的兒子等)提供多方面的專業幫助:
為老人提供服務:
法律咨詢與規劃:律師可以向老人詳細解釋《民法典》中關于贍養義務和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規定,讓老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權利。根據老人的具體情況,為其制定合理的遺產分配規劃,比如確定是否要通過遺囑將不贍養的兒子排除在遺產繼承之外,或者給予其他特殊安排,保障老人晚年生活和遺產分配的意愿得以實現。
遺囑起草與公證協助:如果老人決定通過遺囑來分配遺產,律師可以協助老人起草合法有效的遺囑,確保遺囑內容清晰、明確,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同時,律師可以陪同老人辦理遺囑公證手續,增加遺囑的法律效力,防止日后出現遺囑糾紛。
贍養維權指導:幫助老人收集兒子不贍養的證據,如相關的證人證言、通話記錄、醫療費用單據等,為老人向兒子主張贍養權利提供法律支持。如果需要提起贍養訴訟,律師可以代理老人進行訴訟,要求兒子履行贍養義務,支付贍養費等。
為其他繼承人提供服務:
法律分析與策略制定:律師可以對整個遺產繼承情況進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包括不贍養老人的兒子是否符合不分或少分遺產的條件,或者是否喪失繼承權等。根據分析結果,為其他繼承人制定合理的訴訟或協商策略,以爭取在遺產分配中獲得公平的份額。
證據收集與整理:協助其他繼承人收集能夠證明不贍養老人的兒子未盡贍養義務的證據,如老人的鄰居、親友的證人證言,老人的就醫記錄顯示兒子未陪同照顧等。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整理和篩選,使其更具證明力,為在法庭上主張權利提供有力支持。
參與訴訟或協商:如果通過協商解決遺產分配問題,律師可以代表其他繼承人與不贍養的兒子進行談判,運用法律知識和談判技巧,促使對方接受合理的遺產分配方案。若協商不成需要訴訟,律師則代理其他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庭審中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維護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為不贍養老人的兒子提供服務:
法律風險告知:律師可以向不贍養老人的兒子詳細說明其不贍養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后果,包括在遺產繼承方面可能面臨不分或少分遺產,甚至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以及可能面臨的贍養訴訟等法律風險,讓其對自己的行為有清晰的認識。
爭取減輕責任:如果該兒子有意愿改善與老人的關系,或者有一些特殊情況可以作為減輕其不贍養責任的理由,律師可以幫助其收集相關證據,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其爭取在遺產分配中得到相對合理的處理,如通過與其他繼承人協商或在法庭上進行合理的辯護。
代理訴訟或參與協商:在涉及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或協商過程中,律師可以代表該兒子參與其中,維護其合法權益,如對其他繼承人提出的不合理主張進行反駁,或者在合理的范圍內爭取更有利的遺產分配結果。
律師收集證據來證明兒子不贍養老人,可從以下多方面入手:
證人證言:
鄰居、朋友:向老人的鄰居、朋友了解情況,他們可能目睹兒子長期不看望老人,或者老人獨自生活面臨困難卻不見兒子提供幫助等情況。比如鄰居可以證明多年來很少看到兒子出現在老人住所,老人生活上的瑣事無人照料等。律師可以制作詢問筆錄,記錄證人的陳述,并在必要時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居委會、村委會工作人員:居委會、村委會通常對轄區內居民的家庭情況有一定了解。他們可能曾參與調解老人與兒子之間的糾紛,或者知曉兒子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律師可以向這些工作人員詢問并獲取相關證明材料,如調解記錄、情況說明等。
養老院、醫療機構人員:如果老人因無人照顧而入住養老院,養老院工作人員可以證明兒子未按規定支付費用、很少探視老人等情況。在老人就醫時,醫護人員可能見證兒子從未陪同就醫,或者對老人的病情不聞不問。律師可向養老院、醫院等單位調取相關記錄,并詢問相關人員制作證人證言。
書證:
醫療費用單據:收集老人的醫療費用單據,若兒子從未支付過老人的醫療費用,或者在老人患病期間沒有經濟上的支持,這些單據可以作為兒子不贍養的證據。同時,病歷上若有記錄老人獨自就醫等情況,也能輔助證明。
通信記錄:查看老人與兒子之間的通信記錄,如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若其中有老人向兒子表達生活困難、需要照顧等內容,而兒子未給予回應或拒絕提供幫助,這些記錄可作為證據。此外,若兒子在通信中明確表示不履行贍養義務,更是有力的證據。
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關于兒子不贍養老人的證明文件,如老人多次向居委會反映兒子不履行贍養義務,居委會進行調解但兒子仍不改正等情況說明。
視聽資料:
錄音:如果老人與兒子之間有關于贍養問題的對話錄音,且錄音中兒子承認不贍養老人或者明確表示拒絕贍養,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例如,老人在電話中與兒子溝通贍養事宜,兒子在電話里惡語相向并拒絕支付生活費,律師可獲取該錄音并進行證據固定。
錄像:記錄兒子長期不看望老人,或者在老人需要照顧時不在場的情況。比如,安裝在家中的監控錄像顯示老人生活無法自理,而兒子長時間未出現照顧;或者在老人住院期間,錄像記錄兒子從未到醫院探視等情況。
經濟狀況證據:
銀行流水:調查兒子的銀行流水,查看其是否有定期向老人支付生活費、贍養費等記錄。若兒子有經濟能力卻長期未向老人提供經濟支持,銀行流水可以作為證據。同時,也可以查看老人的銀行流水,了解老人的經濟來源是否僅靠自己的微薄收入,而兒子未給予任何經濟幫助。
收入證明:獲取兒子的收入證明,證明其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卻未履行。比如兒子所在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稅務部門的納稅記錄等,以顯示兒子的經濟實力。
律師在收集證據時,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確保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以在法律程序中有效證明兒子不贍養老人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