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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律師:遺產繼承

遺囑律師:遺產繼承


案情簡介:2018 年 5 月 26 日,小張的奶奶立下書面遺囑,言明將其名下的一套房產遺贈給孫子小張。2019 年 4 月 27 日,小張的奶奶去世,小張的父親、叔叔稱他們才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理應繼承房子。2020 年 1 月 20 日,三人因遺產分割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遺囑屬于遺贈性質,小張在奶奶去世后 60 日內未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故其無權繼承奶奶名下的房產。


在上述案例中,小張奶奶立下遺囑將房產給小張屬于遺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小張在奶奶去世后 60 日內未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判定他無權繼承該房產是于法有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

 

1. 遺囑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心智健全、能夠正確認識和表達自己的意愿,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比如患有嚴重精神疾病且無法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所立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


 2. 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內容必須是遺囑人內心真實想法的體現,不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情形。若遺囑人是在他人的威脅、欺騙下訂立遺囑,或者遺囑是被他人偽造、篡改的,那么該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3. 遺囑內容合法 ? 處分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只能處分自己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不得處分他人財產。例如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在遺囑中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對方的部分,該部分處分無效。 ? 不違反強制規定和公序良俗:遺囑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比如遺囑中約定將財產用于非法活動,或者以違背社會公德的方式處分財產,這樣的遺囑是無效的。 ? 保障特定人員權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同時也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否則可能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4. 遺囑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 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機構會對遺囑人的身份、遺囑內容等進行嚴格審查和核實,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在上述案例及相關遺囑事務中,律師能發揮多方面的作用,具體如下:


遺囑訂立階段


提供法律咨詢:為遺囑人講解遺囑相關的法律規定,如遺囑的有效條件、不同遺囑形式的要求、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權利義務等,讓遺囑人清楚了解如何訂立一份有效的遺囑。


協助起草遺囑:根據遺囑人的意愿,準確起草遺囑內容,確保語言表達清晰、無歧義,財產分配方案明確合理,避免出現模糊不清或容易引發爭議的表述。


見證遺囑訂立:作為見證人參與遺囑訂立過程,確保遺囑的訂立符合法定程序,如對于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等,監督是否有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簽名、注明日期等環節,增強遺囑的公信力1。

遺囑審查把關:對遺囑人自行起草或他人代為起草的遺囑進行審查,檢查遺囑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時發現并糾正存在的問題或漏洞,避免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無效。


遺囑執行階段


擔任遺囑執行人:接受遺囑人的委托,在其去世后擔任遺囑執行人,負責按照遺囑的內容處理遺產事務,包括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清查遺產、管理和保護遺產,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配等。


監督遺囑執行:如果遺囑中指定了其他遺囑執行人,律師可以接受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委托,對遺囑執行過程進行監督,確保遺囑執行人依法、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


遺產糾紛處理階段


案件分析與策略制定:在小張奶奶的案例中,律師會詳細了解遺囑的訂立過程、爭議焦點等情況,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準確判斷案件的法律性質,根據具體案情制定合適的訴訟策略,如確定訴訟請求、證據準備方向、辯論要點等。


證據收集與整理:協助當事人收集與遺囑繼承相關的證據材料,如遺囑原件、遺囑人的手寫筆記、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并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整理與分類,制作證據清單。


參與協商調解:代表當事人與其他繼承人進行溝通協商,嘗試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尋求各方都能接受的遺產分配方案,減少訴訟成本,維護家庭和睦。


代理訴訟維權: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糾紛,律師會代表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庭審過程中,進行陳述、辯論,出示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后續執行與反饋:庭審結束后,律師會及時整理庭審記錄,總結案件進展。如果判決結果對當事人有利,協助當事人執行判決,確保遺產得到合理分配;如果判決結果不利,可協助當事人提起上訴,并與當事人保持密切溝通,解答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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