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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一方,對抗第三人債權未成功

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一方,對抗第三人債權未成功

案情介紹:付金華與劉劍鋒于 2007 年 10 月 29 日登記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兩套房屋歸付金華所有,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后來劉劍鋒因與呂秋白的股權轉讓糾紛,法院查封了登記于劉劍鋒名下及登記于付金華和劉劍鋒名下的涉案房屋。付金華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歸其所有,并解除司法查封、停止執行。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歸屬的約定,未經產權變更登記不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劉劍鋒仍為登記產權人,在其對外尚存未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呂秋白作為債權人,要求對其名下財產司法查封并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付金華的訴訟請求。


倘若離婚之后,房子尚未完成過戶手續就被法院提起了訴訟。


首先,必須清晰地確定在離婚之時關于該房屋的歸屬約定情況。


倘若約定此房屋歸某一方所有,然而卻未進行過戶操作,那么就很可能致使該房屋的物權未能完全實現轉移。


在此種情形之下,被起訴的一方應當迅速且積極地準備與之相關的各類證據,像是離婚協議這類文件,以及在購房過程中所產生的付款憑證等,以此來充分證明房屋的實際歸屬以及自身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與此同時,一定要及時與法院進行有效的溝通交流,切實弄清楚起訴的具體緣由以及對方所提出的訴求內容。


倘若對方的訴求是期望能夠確認房屋的歸屬或者要求協助辦理過戶等相關事宜,那么就可以配合法院給予必要的協助并且做出合理的解釋。


倘若對方的訴求存在著不合理的地方,那么就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進行答辯,從而全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在面對這種情況時,一定要保持冷靜,按照法律規定妥善處理,防止因為房屋未過戶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以及帶來相應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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