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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律師咨詢/質疑立遺囑人簽名字跡真實性 司法鑒定真偽

  案情簡介

  1981年8月8日,陳某與張某結婚,二人均系再婚。陳某與前妻生育一子一女,系本案原告1和原告2。張某與前夫生有二子,系本案被告1和被告2。被告2與陳某形成繼子女關系。陳某于2016年去世,張某于2018年去世。1993年,陳某與張某取得303號房屋,該房屋登記在陳某名下。現原告1和原告2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分割303號房屋,被告協助辦理前述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庭審中,被告2提交了陳某的代書遺囑,主要內容為303號房屋是陳某與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其去世后,上述財產中屬于其的份額,由其繼子被告2一人繼承,別人無權干涉。立遺囑人簽有“陳某”字樣。代書人為胡某,見證人為趙某、魏某。二原告對代書遺囑上的簽字真實性不認可,申請鑒定。經本院委托的長城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稱,遺囑下方“立遺囑人”處的“陳某”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陳某”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被告1和被告2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長城鑒定所針對被告所提出的異議作出答復后,被告1和被告2又申請遺囑上的代書人和見證人出庭作證。見證人趙某出庭稱陳某當時快不行了,神志不清了,去的時候遺囑已經寫完了,沒有親眼看見陳某簽字過程,也沒有聽見陳某說了什么。見證人魏某出庭稱自己耳朵背,不清楚胡某有沒有與老人聊天,聽不清楚老人說了什么,看見胡某讀遺囑了,沒聽清楚什么內容,看見胡某嘴動了。


  裁判理由

  二被告稱陳某生前立有代書遺囑,二原告對該遺囑上陳某的簽名真實性不認可,經本院委托長城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遺囑下方“立遺囑人”處的“陳某”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陳某”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本院認為,兩位見證人均沒有聽見陳某對遺囑內容的表達,不符合代書遺囑的見證程序。長城鑒定所針對二被告提出的異議作出了答復,本院認為二被告對鑒定意見書提出的異議,缺乏證據予以佐證,長城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繼承糾紛中,原則上應由持有遺囑并主張遺囑真實一方承擔遺囑真實性舉證證明責任。因二被告均未能提交有效證據以證明其所提交的前述證據的真實性,故本院對其提交的代書遺囑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將依照法定繼承來處理陳某的遺產。


  判決結果

  303號房屋由原告1、原告2、被告1、被告2繼承,具體份額為:原告1占八分之一份額,原告2占八分之一份額,被告1和被告2共占四分之三份額(其中八分之一份額為被告2單獨所有,另八分之五份額為被告1和被告2共同共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遺囑中必須要立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在實踐中,當事人常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機構對遺囑上的立遺囑人的簽名進行鑒定。但因立遺囑人已死亡,且生前留下的可比對樣本不足或對方不認可等原因,導致有些鑒定難以進行,遺囑真偽性難以認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充分的經雙方認可的鑒定樣本對立遺囑人的簽字真實性進行鑒定,最后鑒定結論為遺囑上簽名字跡與樣本上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遺囑并非立遺囑人書寫,該份遺囑應認定為無效。對于遺囑無效的情況,應按照法定繼承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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