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買的房屋,只登記在了妻子的名下。妻子去世后,丈夫獨自償還房貸。不久,丈母娘找上門說房子是女兒的,自己作為母親對該房屋享有法定的繼承權,并要求主張自己和外孫女繼承房子的全部份額,且拒絕支付房貸……
【案情簡介】
2009年4月,林某男與趙某女登記結婚,二人均系再婚?;榍?,林某有一女兒林某文,趙某有一女陳某,陳某由趙某前夫撫養?;楹?,二人未再共同生育子女,且林某文的戶口在二人結婚后即遷至林某與趙某的名下,并與二人共同生活。
2010年3月,趙某與某開發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一套總房價近25萬元的房產,房產辦理銀行按揭貸款15萬元。2010年10月趙某申請辦理房產證,房屋所有權人為趙某。2019年6月,趙某因病去世,生前并未訂立遺囑。
為此,趙某的母親薛大媽帶著外孫女陳某向林某主張繼承趙某名下房產全部份額及名下存款。林某則認為該房屋系婚后所買,自己對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繼承權,且林某文也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并且自己在趙某去世后,一直獨自償還房貸,這部分應該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在丈母娘繼承房產的部分份額后,和自己共同還貸。
雙方對于該房產的繼承份額、房產還貸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對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提出以下主張:一是請求法院判決自己對與趙某名下房產的共有部分享有二分之一的繼承份額;二是判決自己依法繼承趙某名下房產除共有部分的二分之一份額的四分之一份額。三是對于自己獨自償還的房貸,判決從趙某遺產的共有部分中扣除。
【法院判決】
法院經一審二審查明,趙某于2019年6月去世,且生前沒有訂立遺囑,對于趙某名下的房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進行繼承。法院最終作出如下判決:
一、原告林某享有趙某名下位于某小區房產的二分之一份額;
二、原告林某享有趙某名下位于某小區房產二分之一中的四分之一份額。
三、駁回林某其他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1、房屋登記在趙某名下,林某能否主張繼承房屋共有部分的二分之一?
該房屋系原告林某與被繼承人趙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雖然房屋登記在趙某一人名下,但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的規定,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林某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額。在對該房屋進行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一半分出為林某所有之后,對于剩余的二分之一才能作為被繼承人趙某的遺產進行分割,且由薛大媽、陳某、林某及林某文按照法定繼承,各自繼承余下部分的四分之一份額。
2、林某文對該房屋是否享有繼承權?
林某文在其父親林某與趙某在婚時系未成年人,其在趙某與林某婚后第二年即將戶籍遷至二人名下,并隨同林某、趙某共同生活多年。林某文與趙某已經形成事實上的繼子女管子,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對趙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且林某文并沒有書面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因此,對于林某為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與高某、陳某一樣,均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剩余二分之一的遺產份額。
3、對于林某獨自償還的房貸,能否從趙某遺產的共有部分中扣除?
經查,林某在趙某去世后的2019年6月-2022年6月償還房產貸款3.5萬余元,林某認為應該從其自己與趙某共同部分財產中扣除對應金額。但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償還的房貸,系使用林某自己名下獨自所有的財產進行的清償。且房產的房貸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林某有義務清償其應當承擔的貸款債務,最終法院并未支持林某的該項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ㄒ唬┑谝豁樞颍号渑肌⒆优?、父母;
?。ǘ┑诙樞颍盒值芙忝?、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