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
探視權的特點:
1.探視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視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視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視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視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視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視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視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
4.探視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子女探視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視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