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為解決以后的財產糾紛,起到關鍵作用。如果你有這方面的問題,也可留言給婚姻律師咨詢。
婚內財產協議具備法律效力的條件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在訂立婚內協議過程中,需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不能存在欺騙、強迫等,同時不能違法和違背公序良俗。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離婚時不可以反悔。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內財產協議無效的情形: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于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婚內財產協議書不必須公證。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合意即是有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找法網提醒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