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倡信律師事務所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
咨詢熱線15210796290
當前所在位置 : 首頁 > 法律知識

繼承人放棄繼承,債務也不用還了嗎?

  民間借貸,是在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是易發、高發的民事糾紛類型。日前,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官依照法律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最終判決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內清償債權人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情

  吳嘯暉是一家裝飾公司的老板。隨著生意越做越大,吳嘯暉也嘗試接觸不同的生意,可因經營理念和方法的不成熟,吳嘯暉并未如愿,反而拖累原先收益不錯的裝飾公司陷入資金困難。

  為了填補資金漏洞、緩解資金困難,2021年5月20日,吳嘯暉以個人名義向好友李善富借款10萬元,按照月利率1%計付利息,約定借款時間為2個月。鑒于二人多年的情誼,李善富欣然同意,如約將10萬元款項匯入吳嘯暉賬戶中,并留存借條一張。

  隨著履約時間到來,李善富多次向吳嘯暉主張還款,吳嘯暉均以“生意不好做、款項未到位、多寬限幾日”為由拖延還款。因為吳嘯暉對還款的消極態度,加之李善富自己還有其他生意要忙,無奈之下李善富只能答應延長還款時間。

  可不久,李善富便從他人口中得知,吳嘯暉對外欠了很多債,裝飾公司經營每況愈下,吳嘯暉自己的身體也出現了問題,沒過多久就去世了。于是,李善富多次找到死者吳嘯暉的親屬,協商還款事宜,但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于是,李善富便向開化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吳嘯暉的妻子陳曉菊、兒子吳浩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清償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

  審理

  庭審中,李善富為證明民間借貸關系實際存在和被告訴訟主體適格,向法庭提供了借條、轉賬記錄、戶籍資料等證據,其主張雖然債務人吳嘯暉已經去世,但仍留有遺產可清償債務,吳嘯暉的繼承人理應在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據調查,吳嘯暉生前并未立下遺囑、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故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確定繼承人。在第一順位繼承人范圍中,僅配偶陳曉菊、兒子吳浩在世,因此二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

  “雖然我們是繼承人,但是已經聲明放棄繼承遺產,你找我們要錢沒用。”針對李善富的起訴,被告陳曉菊、吳浩均辯稱,借款是吳嘯暉用于資金周轉的,并未用于家庭日常開支,且二人均向法庭遞交了放棄繼承吳嘯暉遺產的聲明書,書面聲明放棄繼承處于三人名下的一套房產中屬于吳嘯暉的部分以及其他遺產,所以無需再承擔吳嘯暉的債務。

  判決

  開化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當事人陳述和提供的證據,李善富和吳嘯暉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且生效。債務人吳嘯暉拖欠原告借款,理應按約定的內容履行還款義務。吳嘯暉雖已死亡,但債務并不會因此自然消滅,應由其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

  同時,法官認為,依照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內容查明,死者吳嘯暉的遺產價值已經確定,所以即便吳嘯暉、陳曉菊、吳浩名下的房產尚未從家庭財產中分出來,還處在二被告控制之下,也無需再行析產之訴。此外,陳曉菊、吳浩在庭審中均書面聲明放棄對吳嘯暉遺產的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因此,二被告對被繼承人吳嘯暉的債務可不負償還責任。

  但法官認為,二被告作為實際財產使用人,且經其本人認可,二被告仍需對原告債權的實現履行保管遺產和積極配合輔助遺產變現的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二被告在被繼承人吳嘯暉遺產范圍內清償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二被告也在積極履行輔助清償的義務。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聲明: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網部分內容可能涉及轉載或摘錄于網絡,但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用途。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系,經本網核實后將會第一時間做刪除處理。
上一篇:離婚財產分割/離婚凈身出戶怎么規定的?
av在线女优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