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離婚,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離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離婚,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離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