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出資購車登記在女方名下,離婚時應如何分割車輛?
2015年10月,彭某父親攜帶現金與彭某姐姐、劉某一同前往車行,購置小型轎車一輛,隨后將該車登記在劉某名下。2015年12月,劉某與彭某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21年3月,經華容法院判決,二人離婚。該離婚案判決后,劉某將該車輛交付給彭某父親,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22年春節前,彭某將該車以26000元價格出賣給他人。因涉案車輛在起訴離婚時,二人未將該車輛列入待分割財產,故法院未予處理后,劉某以該車屬于個人財產為由,將彭某訴至法院,要求彭某將該車輛予以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彭某父親在彭某與劉某登記結婚前,與劉某共同前往車行,全額出資購置小型轎車,并將該車輛登記在劉某名下,雖無書面或口頭的贈與約定,但考慮到劉某與彭某即將組成新的家庭,彭某父親為減輕劉某、彭某的家庭負擔,而全額出資購置車輛,該行為具有明確贈與彭某及劉某的意思表示,而無明確贈與劉某一方的意思表示,小型轎車應認定為彭某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因該轎車屬于將減損價值的動產,處置后,車輛共有人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法院判決彭某將變賣車輛取得的價款的一半,即13000元返還給劉某。彭某不服該判決,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