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馬某與被告倪某曾是夫妻,在其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共生育了婚生長子倪某某(2011年3月4日出生)和婚生次子倪小某。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8月23日在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婚生長子倪某某、次子倪小某均由被告倪某撫養,原告無需支付撫養費,原告享有探視權。
原、被告離婚后,雖然依照協議約定,婚生長子倪某某由被告撫養,但倪某某一直跟隨原告馬某生活至今?,F原告馬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婚生長子倪某某由自己撫養。
裁判要旨
本案中,涉案子女倪某某已年滿八周歲,從其書面表達的意思可以看出,其自愿跟隨原告(媽媽)一起生活,是其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以及今后生活的需要,故原告馬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并不違背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法官釋法
夫妻離婚后,雙方雖然協議約定子女由一方撫養,但是隨著子女年齡的增長,或家庭環境等情況的變化,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能不再適合承擔撫養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一方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也可以以提起訴訟的方式要求變更撫養關系。
一般而言,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對子女撫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及子女個人的意愿等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 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